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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人社发【2023】4号关于转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人社局 作者: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乡村振兴局: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 (2022) 9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履职尽责。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 系 人:王海亮联系电话:0482-8266490兴安盟财政局联 系 人:崔恩鸿联系电话:0482-8234628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董红联系方式:0482-8269711兴安盟农牧局联 系 人:吕晓柔联系方式:0482-8288870兴安盟乡村振兴局联系人:白玉梅联系方式:0482-3971171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企业用工共享服务机制。各地要积极指导辖区内企业间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跨区域合作意向的,要积极推广内蒙古“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共享用工”模块的广泛应用,为企业共享用工提供服务保障。共享用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农牧民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农牧民工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与原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积极探索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各地应结合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区域发展战略,特别是要把握呼包鄂乌、赤峰通辽“双子星座”等重点城市群建设契机,按照政策融通、机制融合、信息互通、服务协同的目标,加大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指导劳务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输出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入地用工企业建立劳务协作联盟,推动劳务协作同城化发展。

  三、组建高素质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各地应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源优势,在不同层面、不同机构、不同领域发现挖掘熟悉创业工作、精通创业政策、富有创业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创业能人,组建本辖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意识引导、创业项目筛选、创业计划制订,以及产品定位、市场营销、项目规划等服务工作,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农牧民工成功创业。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履职尽责。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工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        内蒙古自治区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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