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始受理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报告;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无异议的公示证明;
(三)职工本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四)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五)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六)职工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个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
(二)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三)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四)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
三、具体要求
(一)各地区受理材料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5月14日止,其中:旗县市人社局集中受理本地区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于5月15日前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及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并报送至盟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盟直用人单位或因病职工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报送至盟政务服务大厅三楼9号窗口。
(二)提醒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尽量提供历年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各地区、各单位不仅要对鉴定材料严格把关,而且要在审核申请鉴定材料时,准确区分参加鉴定的疾病种类,严格经申请人核实确认,若因疾病种类填写有误,后果自负。
(四)鉴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本网站公告。
咨询电话:0482-8288097、0482-8266466
兴安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