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55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基层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2年起,在中小学教师、农牧业、林草、水利、乌兰牧骑、文物博物等多个专业领域开展基层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职称评审。适用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范围:
(一)中小学教师主要指在旗县市及以下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等机构)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
(二)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在旗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农牧业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林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在旗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林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在旗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水利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乌兰牧骑人员主要指在旗县市及以下乌兰牧骑岗位上从事艺术专业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主要指旗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文物博物保护、研究、利用、展览展示、讲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2022年度基层“定向使用、定向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符合《兴安盟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兴安盟基层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兴安盟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兴安盟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兴安盟基层乌兰牧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兴安盟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申报时间
(一)申报进度安排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安排,及时部署,在12月15日前完成基层“定向使用、定向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
(二)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当年申报时间。
四、申报要求
(一)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或社会化职称评审,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职称。
(二)定向评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用于在从事基层工作期间,在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使用。向盟级及以上或区外地区流动,须参加全区统一的社会化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五、申报渠道
(一)线上注册申报
所有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登录,在业务办理—2022年度职称(除正高经济师外)申报入口中完成基本信息填报,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后,进行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线下材料提交应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进行。
1.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每页需要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公示情况须在申报报告中予以说明。其中,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认真填写申报人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同时对单位公示情况栏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已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将予以退回。
3.申报人员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花名册汇总,将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的报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公示、花名册汇总后,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4.各旗县市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推荐报送: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六、其他要求
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科学制定设岗方案,规范申报程序,组织实施好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工作,使基层单位和参评人员充分了解改革措施,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pdf
3.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水利工程(正)高级专业技术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4.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林草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5.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农牧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6.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7.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乌兰牧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8.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定向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