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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盟人社局 作者: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3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函〔2022〕5号)的要求,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持全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各旗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兴安盟本级和乌兰浩特市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各旗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属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形,一律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达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决定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当事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严格规范程序

  对符合社会公布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旗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公布内容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详见附件1),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布。正在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不得进行社会公布。

  • 执行社会公布报告制度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将公布信息(详见附件2)盖章后抄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局,并在每季度下月20日前(1月、4月、7月、10月)向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季度社会公布的工作情况(详见附件3、4)和公布的案件(详见附件5示例)。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对全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联 系 人:王明昆、金甲年

  联系电话:15391289223、15048222809

  电子邮箱:xamldjc@163.com

  附件:附件:1-5.docx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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