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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兴安盟人社局 作者: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分享到: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原则: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三条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全盟人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旗县市人社局要负责本旗县市市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才市场开发科、工伤保险科、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实行随机抽查。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随机检查方式。

  第六条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兴安盟本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兴安盟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核实发放的“行政执法证”,确定执法人员,并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备案。执法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八条 兴安盟本级和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单位、企业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对于守法诚信企业,在抽取时可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实施年度检查时,应当通过“双随机”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执法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检查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对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五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检查报告应当在对单个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完成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检查结果后,可以就检查结果向检查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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