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1号)精神,更好的发挥“创业兴安行动”实施效果,促进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兴安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所属身份类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带动就业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工资表等其他带动就业证明材料;
6、申请人申报纳税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APP查询打印)。
7、社保卡或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号信息。
(三)补贴申请拨付程序。申请人可以向属地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补贴申请,也可以登录“内蒙古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请。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5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及复审工作,并将勘验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创业见习补贴
(一)创业见习单位。获得盟级以上称号的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且能够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或运营主体填写《兴安盟见习孵化单位审批表》(附件2),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开展创业见习工作,享受相关补贴。
(二)创业见习对象。见习对象为入驻见习单位,参加见习实际活动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同一人不得重复申领就业见习补贴和创业见习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照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以实际见习期为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创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1、《兴安盟创业见习单位审批表》(附件2)复印件;
2、创业见习单位法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兴安盟创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复印件;
4、《兴安盟创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
5、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名单(附件5);
6、参加创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7、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创办主体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办非企业执照等,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址和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拨付补助程序。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3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六)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盟、旗(县市)两级就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当地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创业成功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团。各级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阿尔山市不少于5人),由属地就业服务中心向创业导师下发聘书,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创业导师服务团队名单及导师工作成果报送至当地人社局,享受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补助。当地人社局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创业导师名单。
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创业导师,对本地区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提供开展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
提供现场创业指导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小时100元补贴,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离开本人生活的城区到其他地方开展创业服务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报销交通费,并给予出差补助。
(二)补助申请材料
1、《兴安盟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6);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指导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活动计划、现场照片等);
3、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花名册(附件7);
4、申请交通费报销和出差补助的按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三)申请拨付补助程序。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由组织创业指导服务活动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创业导师向属地人社局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按相关纳税规定将补助发放至创业导师个人银行账户内。
(四)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评定为盟级及以上的创业园(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在园区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搬离基地6个月以内),给于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兴安盟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8);
2、盟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3、入驻创业项目与创业园(孵化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
4、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的孵化服务台账《兴安盟创业园(孵化基地)孵化服务台账》(附件9)及活动证明材料;
5、兴安盟孵化成功创业项目花名册(附件10);
6、孵化成功创业项目法人身份证及入驻园区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项目及搬离后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拨付补助程序。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入驻盟级及以上创业园(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本年度新吸纳城乡劳动力达到上年度职工占比15%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至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每新吸纳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兴安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1);
2、创业园(孵化基地)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
3、在孵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孵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12);
5、新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及入账工资表复印件;
6、在孵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补贴拨付程序。
1、属地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人社局进行复审。
2、属地人社局接到就业中心初审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于3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结果反馈至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属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复审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就业服务中心,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在孵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其他事项。企业在非孵化期间吸纳就业的,不得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推进,积极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切实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抓好具体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旗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推动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业务经办。各旗县市要及时落实文件各项政策,提升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做到规范办理,提高申请人满意度。
附件:1、兴安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兴安盟创业见习单位审批表;
3、兴安盟创业见习协议书;
4、兴安盟创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
5、参加见习孵化人员名单;
6、兴安盟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7、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花名册;
8、兴安盟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审批表;
9、兴安盟创业园(孵化基地)孵化服务台账;
10、孵化成功创业项目花名册;
11、兴安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12、在孵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1
兴安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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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出生 年月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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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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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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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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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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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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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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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人群 |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 £ 残疾人 £登记失业人员 £退役军人 £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 £ 脱贫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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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业 实 体 概 述 (不少于100字) |
创 业 项 目 计 划 (可另附纸张) |
|
所在地就 业服务中心意 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所在地人社局意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就业、人社各留存一份;
2.申报所需证明类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
附件2
兴安盟创业见习单位审批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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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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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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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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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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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市 就业服务 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旗县市 人社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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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人社局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旗县、盟市人社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创 业 见 习 协 议 书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
一 、见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 到甲方见习, 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
乙方到甲方参加见习,属于创业前一定时间内的社会实践锻
炼的创业能力提升,不存在劳动关系。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乙方
的见习工作时间。
二 、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创业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见习+孵化”见习岗位。
乙方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创业指导人员对乙方进行创业培训与指导,激发乙方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乙方应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实践并协助甲方完成相应工作。
三 、生活保障
乙方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发放 基本生活费。
四、 乙方在见习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 他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见习。
2. 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按甲方的有关规
定酌情处理。
五、 劳动保护
1.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 甲方根据乙方见习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
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 、协议解除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 出终止见习协议,但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 见习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见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 工作等情况,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见习,在为乙方履行生活补 贴支付手续后,解除本协议。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
八、 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乙方基本情况(毕业学校: 学 历: 所 学 专 业 : 毕 业 时 间 :
年 月 )。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
代 表 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兴安盟创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批表
创业见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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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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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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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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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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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人数 |
申请补贴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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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申报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面、真实,如有不实,将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就业中心 意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人社局 意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1.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就业、人社各留存一份。
2.申报所需证明类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
附件5
参加创业见习人员名单
姓 名 |
身份证号 |
毕业学校 |
学历 |
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参加创业见习 起止时间 |
见习时长 (月) |
见习单位(盖章):
附件6
兴安盟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补助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银行账户名) |
||||||
法人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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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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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创业导师交通费补助(出差补助) |
申请补贴资金人数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创业导师师资费补助 |
工作小时 |
补贴标准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申请师资费补助涉及人数 |
||
100元/小时 |
||||||
申报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面、真实,如有不实,将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就业服务 中心意见 |
经 办 人 : |
单位(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人社部门 意见 |
经 办 人 : |
单位(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就业、人社部门各留存一份。
2.申报所需证明类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
附件7
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聘任时间 |
指导领域 |
服务次数 |
服务时长(小时)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个人账户信息 |
联系电话 |
附件8
兴安盟创业孵化补贴申请审批表
创业园(孵化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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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名称(银行账户名) |
|||||
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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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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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申请补贴户数 |
补贴标准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5000元/户 |
|||||
申报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面、真实,如有不实,将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人社局 意见 |
单位(公章) 经办人: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就业、人社各留存一份。
2.申报所需证明类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
附件9
序号 |
时间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佐证材料 |
备注 |
如:活动通知、实施方案、照片、签到表、音视频资料、活动推送等。 |
|||||
兴安盟创业园(孵化基地)孵化服务台账
附件10
孵化成功创业项目花名册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入驻时间 |
搬离时间 |
享受园区扶持政策 |
联系电话 |
附件11
兴安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创业园(孵化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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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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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名称(银行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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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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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
通讯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经办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申请补贴人数 |
补贴标准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
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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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企业 意见 |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面、真实,如有不实,将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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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就业服务 中心意见 |
经 办 人 : |
单位(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地 人社局 意见 |
经 办 人 : |
单位(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企业、就业、人社各留存三份。
2.申报所需证明类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式三份)。
在孵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2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人员身份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