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全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兴安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5-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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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25日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全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36号)文件,现将文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申报程序要求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人员须首先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址:www.nmgrck.cn),进行线上注册并登录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应按照《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申报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每页需要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评审政策规定

  ()减少限制性条件要求

  1.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高级评委会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4.严格落实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自治区正高经济师职称不再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推行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

  4.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含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纸质版相关材料报送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5.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明确评审权限

  1.自治区各行业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分类送交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2.全盟中小学教师(中、高级)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系列、技工学校教师(中级)系列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包括: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专业系列)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全盟党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和盟本级党校教师系列初级职称由盟委党校负责实施自主评审;

  4.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本校高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

  5.全盟新农牧民系列高级职称由盟人社局会同盟农牧业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旗县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全盟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委会评审

  7.盟本级其他系列初级职称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评委会评审

  ()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申报人员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和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下列人员可享受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可不受岗位数额(结构比例)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符合第1至6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绿色通道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第78项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相应评委会评审。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原则上只可享受一次。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引进人才由本单位评委会评相应职称。

  3.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直接申报认定副高级职称。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

  5.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经盟行政公署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6.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8个领域,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经盟行政公署研究推荐,并提供相关业绩、贡献和成果鉴定材料,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7.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单位工作的,“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8.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申报推荐突出业绩贡献,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4.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5.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职称评审激励机制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当年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申报职称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取得现有职称后,累计服务苏木乡镇、嘎查村年限达到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1年参评高一级职称。

  ()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 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疫情防控倾斜政策的一线医务人员继续实施关心爱护职称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严格落实上述政策由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继续全面推行农牧民职称评审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要求,严格审核参评人员条件,严格把关参评人员范围,继续做好本地区农牧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九)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1.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确需优化地区、部门(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超岗位申报职称评审的,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商同级人社部门意见,统筹安排做好申报工作。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总量控制、盟市评审、自治区核准备案的原则进行。2024年我盟正高级教师职称核定分配人数为14,并按职称资格起算时间进行岗位聘用。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十)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三)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04号)执行。

  、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严格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原文链接:兴人社发〔2024〕36号    关于做好2024年全盟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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