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目: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立案—交承办部门办理
内 容: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共同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随着我盟经济社会不断快速发展,消防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在“国家队”消防救援人员编制和实力无法满足所承担任务的大背景下,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落编定岗,确立组织关系,是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消防消防力量短缺、提高消防救援效率的重要途径。
存在问题:一是政策保障机制不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于缺失政策的保障、社会的认同,招、录、训、管、用、晋、退等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队员对从事消防职业的前景存在疑虑,只是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作为临时性工作,部分学历较高的队员职业规划设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身份多样化,绝大部分是以劳务派遣用工征召上岗。二是工资待遇有落差。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高危补助、岗位补贴四项组成,专职队员工资待遇低,同工不同酬,人员流动性大,据2023年自治区消防总队统计专职消防员年人均保障经费相关数据,兴安盟政府专职消防员年人均保障经费4.86万元,目前处于全区第11名。此外,政府专职队员在晋升成长、荣誉表彰、入党入团、子女入学、伤残抚恤、离岗安置等方面,与职业制消防员相比存在较大政策落差,导致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归属感不强、岗位吸引力不足。三是专职队员数量不足。全盟共有国家综合性消防员140人,政府专职消防员124人,国家行政编制消防员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比例为1:0.54,与国家1:1的最低要求差距较为明显,与全区整体差距较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灭火救援任务极不适应。四是管理要求落实难。当前,政府专职队员主要是参照“两严两准”要求,套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或自行拟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相关条令的奖惩条款在政府专职队 员中不能适用,自行制定的“土政策”奖励科目不多,惩处又多以扣津贴或辞退为主,激励和约束作用都不强。应急救援的风险性、执勤训练的艰苦性、纪律约束的强制性,让一部分社会青年难以适应,很难完全按照职业制消防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提案办理的具体建议:
1.完善队伍政策保障。建议盟行署出台《兴安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衔接配套的消防救援力量发展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中的经验教训上升为制度安排,为筑牢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撑,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2.合理确定薪酬标准。结合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并实施动态调整。
3.统筹发展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先急后缓、解决急需”的原则,征招一定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挥基层消防救援队伍“打早、打小”的作用,着眼队伍长期发展需求,分阶段定期招录人员,力争“十四五”末期,使我盟消防救援力量总体规模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
4.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以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