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平委员:
您的提案《关于根据单位性质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化执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盟本级人社部门无权限突破法定条例,针对不同单位性质、地域区域另行设定差异化计算基准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案相关建议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权限要求,故该提案建议无法落实办理。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1日
单位负责人:刘明
承办人姓名:王莹
承办人电话:0482-5586466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