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

政协兴安盟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第0029号

来源:兴安盟人社局

  题 目:关于根据单位性质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化执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的提案

  审查意见:立案—交承办部门办理

  内 容:

  一、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职工权益,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机制,减轻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同时?促进工伤的预防与康复,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提升劳动者健康水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当前,自治区统一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准。

  二、存在问题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区统一计算基准远高于私营单位人员月平均工资,加重了私营单位的经营负担。

  2024年,内蒙古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9431元,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935元,充分说明私营单位的整体发展水平、经济实力和保障条件较之非私营单位差距显著。2024年度全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统一计算基准为8179元,低于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却高出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65.7%。私营单位在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本就面临着较大的市场竞争和自身经营风险,如此高的计算基准无疑会使多数私营单位承担了与之不相匹配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经济负担,不利于健康长远地发展。

  (二)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执行统一的计算基准不利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

  自治区不同盟市间资源禀赋不同,地域优势各异,市场规模有别,决定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巨大的差距。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特别是当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往往更低。2024年,自治区东部地区非私营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8542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90.6%;私营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4335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87.8%,而私营单位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却统一执行全区8179元的计算标准。如此,无差别地设定补助基准,会给本就欠缺有利市场条件和资源保障能力的经济落后地区私营单位带来更加沉重的负担,不利于激发该部分单位或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力,更不利于拉动地区经济的均衡高质量发展。

  三、具体建议

  建议按照不同的单位性质和区域位置,推行差异化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计算基准。

  (一)区分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

  根据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各自的平均工资水平,设定不同的计算基准,将相应的平均工资水平对应相应的计算基准,使工伤补助费用与私营单位自身的经济实力合理地匹配,进一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切实为私营单位降费减负,不断提振其经营发展的信心和底气。

  (二)不同区域执行不同的计算基准

  参照各盟市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各盟市根据各自工资水平设定不同的计算基准,使工伤补助金额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与本地区人员的消费水平更加合理地平衡协调,如此在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支持私营单位、民营经济体在贫困地区的良好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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