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人社局 时间:2023-10-20 11:23:08 点击量:

  各旗县市人社局、农科局,盟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农牧局

  2023年10月20日

  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盟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吸引人才在兴安盟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激发人才参与乡村振兴活力,建立符合农牧民特点的职称评审办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牧民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本土农牧民人才队伍,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盟以农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在农村牧区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休闲农牧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技推广、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等行业并达到相当水平的农牧民。

  第三条  农牧民职称分为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3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高级农艺师、农牧民高级畜牧(兽医)师、农牧民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中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农艺师、农牧民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助理农艺师、农牧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第四条  参加农牧民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5年内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申报基本条件
  •  申报农牧民职称的人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作物种植类。粮食或油料作物种植面积 200亩以上,杂粮杂豆种植面积 50亩以上: 油料以外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 50亩以上,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面积 20 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 15亩以上。
  • 畜禽养殖类。养殖场 (区)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齐全,近5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 200 头以上;奶牛存栏量 5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 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 3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 2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 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1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100立方米以上。
  • 农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牧户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 农牧业机械类。在农机经营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
  • 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 申报人员年龄满足21-60周岁之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如确有技术创新、业绩明显、贡献突出,专业素质被社会广泛接受的农牧民可结合实际情况破格申报,采取一事一议制。

  第六条  农牧民助理农艺师、农牧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一) 申报人员需连续从事相应农牧业生产技术工作3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

  (二)申报人员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相关农牧业知识和技艺,参与本专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经营中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能向本村或以外范围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或旗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在旗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4.取得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或高素质农牧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农牧民农艺师、农牧民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一)从事相关农牧业生产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农牧民助理级职称满3年,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根据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自身申报的或县级以上农牧业部门下达的项目,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总结报告。

  2.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本乡或以外范围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对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能对助理级职称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创建盟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4.取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企业内检员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1个。

  5. 参加培育生物新品种1个,列为自治区良种。

  6.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1部。

  7.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旗县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乡镇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

  8.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旗县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取得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结业证书。

  10.被认定为“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的对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直接申报农牧民中级职称:

  1.获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

  2.获旗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获盟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金牌。

  第八条  农牧民高级农艺师、农牧民高级畜牧(兽医)师、农牧民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一)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牧业工作5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根据农业生产经营需要自己设计的或市级以上农牧业部门下达的项目,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推广、示范计划,分析解决技术工作中关键重要问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并能对农牧民中级职称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2.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30户以上的农牧民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

  3.创建自治区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

  4. 取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企业内检员证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2个。

  5. 获得国家、省级审(认)定生物新品种一个以上(前五名),或者获得国家登记生物新品种一个(前三名),或者参加培育生物新品种3个以上。

  6. 因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业绩突出,获盟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旗县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7.在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盟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直接申报农牧民高级职称:

  1.培育农作物新品种1个。

  2.取得农牧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或取得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

  3.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2部以上。

  4.获盟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5.获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或乡村振兴大赛金牌。

  6.获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精神,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由盟直、旗县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度开展一次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盟农牧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农牧民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农科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职称评审。

  (三)农牧民职称申报与评审,采取本人对照评审条件提供评审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嘎查村申请,嘎查村对其提供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以乡镇为考核单位,可采取考评、答辩、走访等形式,对申报材料以及实际能力、技术水平、业绩贡献和技术辐射、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填入有关栏目。并将同意推荐的材料报送至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经旗县市农牧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中级材料上报本级人社局,符合条件的高级材料上报给盟农牧局,经盟农牧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高级材料上报盟人社局。推荐人选名单由各级人社和农牧部门共同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呈报各级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第十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由旗县市农牧部门逐人建立职称档案,纳入旗县市级以上农牧业人才库和师资库。

  第十一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文件。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兴安盟农牧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兴安盟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电话: 0482-8266503 传真: 0482-8266568 Email: xamrsjzzxz@163.com

兴安盟人社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09 蒙ICP备20000031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3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