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15:28 点击量:

权力名称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三、责任事项:1.年审责任: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年度审验。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告知检查部门与受检单位。2.抽查责任: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3.信息公开责任:将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4.结果处理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级部门报送。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年审或抽查的不合格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机构,除因停业、转业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或应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四、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1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50条 
责任事项 年审责任: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年度审验。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告知检查部门与受检单位。 抽查责任: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的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信息公开责任:将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结果处理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级部门报送。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向年审或抽查的不合格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检查不合格机构,除因停业、转业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或应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1条 2.《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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