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12:09 点击量:

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权力类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二)不依法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拖延、拒绝处理案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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