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13:04 点击量:

权力名称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2、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责任:制作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登记表: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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