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情形的处罚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14:30 点击量:

权力名称对民办学校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情形的处罚权力类别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其他渠道来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应及时甄别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当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核责任:对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指令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案卷保存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违法案件发生的;(二)不依法受理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拖延、拒绝处理案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四)泄露案情或者举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权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电话: 0482-8266503 传真: 0482-8266568 Email: xamrsjzzxz@163.com

兴安盟人社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09 蒙ICP备20000031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3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