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22:23 点击量:

权力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声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逾期未提交劳务派遣情况报告,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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