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23:09 点击量:

权力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条件进行文审,文审合格、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核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实地核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 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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