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1-11-14 21:23:57 点击量:

权力名称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内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第一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条件进行文审,文审合格、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核查。对专家组提出的实地核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 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用人单位和人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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