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人社办发(2022)74号 关于印发《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盟人社局 时间:2022-04-28 16:47:14 点击量:

  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盟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现将《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兴安盟人力定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盟委行署要求,切实优化我盟营商环境,推进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确保每一项任务部署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结合我盟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成年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现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如下。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需求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持续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标准,优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围绕“惠企利企便企”工作主线,坚持以提高服务企业能力水平为核心,以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从严监管与柔性执法相结合、优化服务与加强指导相结合保障需求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精准保障、劳动关系风险及时防控化解、劳动权益有效维护,为我盟劳动用工监管工作和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支撑。二、实施举措(一)指导企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1.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2.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禁止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试用期时长及工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5.最底工资标准的执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的最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作标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为准(目前,我盟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乌兰浩特地区最底工资标准为 1910 元,其它地区 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乌兰浩特地区 20.1 元,其它地区 19.5 元)。(二)指导企业履行“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特殊情况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1.维护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权益。企业履行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4 小时,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夜间上班的,执行本规定,因特别需要延长夜间工作时间的,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规定执行,非妊娠、非哺乳期女性和男性工作同样的夜间时长。2.“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到当地人社部门审批。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企业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宝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业。(2) 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于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 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规定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等事宜。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公共就业服务。(四)指导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1.裁员相关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2.裁减人员的程序。(1) 提前 30日向工会或着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要包括: 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着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及工会或者全休职工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3.不得裁减人员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其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4.裁员后经济补偿等事宜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裁减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着就业帮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到当地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金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公共就业服务。(五)工作质量的考察。1.性别歧视。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3.女职工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 98 天产假,具体产假日期,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目前全区女职工产假 158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25 天),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六) 诚信建设。1.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进行公布。依据兴安盟人社局行政执法管辖权限,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2.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七)及时处置争议。1.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八)激励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被评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人社部门对其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列为“A 级”,可享受劳动保障监察免检等优惠政策;被评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人社部门将其列入劳动保障信用“红名单”,并将企业和法人(负责人)信息推送至发改委企业信用信息库,享受信用评价相关联合激励政策;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以及其他涉及企业和经营者的表彰等荣誉; 被认定为我盟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积极推荐参评自治区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工作时,给予优先推荐: 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推荐;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在开展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认定工作时,给予优先推荐;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员工,在开展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时给予优先推荐。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不断加大对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宣传力度,积极选树诚信典型,提升企业知名度。(九)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1.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坚持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督、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严格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现职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积极推行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总、分包管理。2.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少数民族节庆日及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3.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健全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探索建立自治区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落实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4.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强化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的主体责任,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5.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教育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 60%,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完善并落实根据技能、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升职级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

  政策解读:关于《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电话: 0482-8266503 传真: 0482-8266568 Email: xamrsjzzxz@163.com

兴安盟人社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09 蒙ICP备20000031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3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